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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规定以及国家和省、市卫健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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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关于印发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
决定组织开展用人单位负责人及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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