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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行业标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WS 233-2017)

指南制定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NHFPC,National Health and Family Planning Commission of China)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官网

发布时间:2017-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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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全部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WS 233—2002《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WS 233—2002同时废止。

本标准与WS 233—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部分(见第2章,2002年版的第3章);

——修改了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的基本原则、要求,从实验室的设施、设计、环境、仪器设备、人员管理、操作规范、消毒灭菌等进行细致规范(见第4、5、6、7章,2002年版的第4、5、6、7章);

——修改了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见第5章,2002年版的4.7);

——增加了加强型BSL-2实验室(见6.3.2);

——修改了脊椎动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设计原则、基本要求等(见6.6.1、6.6.2、6.6.3、6.6.4,2002年版的第7章);

——增加了无脊椎动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基本要求(见6.6.5);

——增加了消毒与灭菌(见7.7);

——删除了2002年版的附录(见2002年版的附录A、附录B、附录C);

——增加了资料性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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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全部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WS 233—2002《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WS 233—2002同时废止。

本标准与WS 233—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部分(见第2章,2002年版的第3章);

——修改了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的基本原则、要求,从实验室的设施、设计、环境、仪器设备、人员管理、操作规范、消毒灭菌等进行细致规范(见第4、5、6、7章,2002年版的第4、5、6、7章);

——修改了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见第5章,2002年版的4.7);

——增加了加强型BSL-2实验室(见6.3.2);

——修改了脊椎动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设计原则、基本要求等(见6.6.1、6.6.2、6.6.3、6.6.4,2002年版的第7章);

——增加了无脊椎动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基本要求(见6.6.5);

——增加了消毒与灭菌(见7.7);

——删除了2002年版的附录(见2002年版的附录A、附录B、附录C);

——增加了资料性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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