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例解析临床试验结束后“慈善赠药”的伦理问题考量
作者: 吴丽花
单位: 树兰(杭州)医院

摘要

在一项晚期肝癌患者一线治疗的随机、阳性药物对照的III期临床研究过程中,我们对新增的一份慈善赠药知情同意书进行伦理审查,引发了伦理思考。该知情同意书提供了参加这项慈善赠药项目可能的获益、风险、不适和可供选择的其他治疗方法等信息,从审查条目来看,内容完整。“终止研究治疗后慈善赠药”给受试者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免费用药机会,多了一个选择,受试者可以不签署赠药的知情同意书,接收其他临床治疗,形式上看来是受试者的完全获益,理应支持。但从伦理视角,有以下几点考虑:一、慈善赠药的目的:临床研究中常见两种情形的“赠药”。其一根据《赫尔辛基宣言》第34条“在临床试验开展前,申办方、研究者和主办国政府应该制定试验后规定,以照顾所有参加试验,并仍需要获得在试验中确定有益的干预措施的受试者,此信息必须在知情同意过程中向受试者公开”的表述,试验结束后受试者有机会继续获得该“有效”试验药物,直至药物注册上市。其二,在某些慢性疾病的安慰剂对照临床研究中,试验结束后受试者可以以补偿形式获得已上市的“有效”药物。但本项目的慈善赠药显然不属于上述情形,一线治疗临床研究结束,申办方拟赠送二线治疗药物,是否为了吸引更多的受试者参加一线治疗的临床研究呢?二、赠送的药物是否已被批准上市:除上述第一种情形外,临床研究中的“赠药”应该为被批准用于该疾病治疗的上市品种。而本项目的慈善赠药之一为该项目中的试验用药(供对照组受试者选用),是否存在扩展研究的可能?三、“慈善赠药”受试者的访视:“慈善赠药”项目是临床试验结束后进行的,不属于临床研究的一部分,申办方将不会因此额外采集用药相关信息,因接受“慈善赠药”治疗而导致的损伤将不会获得赔偿。然而,知情同意书中并未明确表述“慈善赠药”之一的试验药物还未批准用于肝癌的治疗,是否有治疗获益还在进一步验证中,对于参加该项目的受试者来说是否会有明确获益也有待于考证。显然,受试者的权益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总之,临床试验结束后“慈善赠药”问题有待规范,保证抗肿瘤药物临床研究的科学性,最大限度地保障肿瘤患者的权益。


关键词: 慈善赠药 伦理审查 权益保障
来源:中华医学会医学伦理学分会第二十一届学术年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