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医疗说明义务
作者: 徐智慧
单位: 无锡市医学会

摘要



《民法典》和《医师法》对医疗说明作了重大修改,要求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对医务人员在履行说明义务时,必须“具体说明”说明义务更加细化,更加明确。据统计,医疗诉讼中90%以上都是因为医方说明不足或医患沟通不畅[1]。据医法汇《2018年全国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大数据报告》分析显示,医方因未尽告知义务而败诉的案件数量高达952件,占比42%,与2017年相比增长了近20%。而本文统计的686例中涉及医疗说明义务的296例,占比43.2%,也与之吻合。当前,迫切需要加强医务人员医疗说明能力,明确医疗说明义务的标准、内容和责任判定,提高患者的医学知识素养,为减少医疗纠纷,促进医疗安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提供借鉴和参考。

一、医疗说明义务履行情况

1、本文收集2002年9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医疗鉴定(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损害鉴定)686例,其中涉及医疗说明义务的案例296例。涉及医疗说明义务的296件案例进行分类。

 

2、构成医疗事故或医疗损害案件中, 未尽说明义务的122例进行分类,分四种情况:未说明,说明不充分,错误说明,延迟说明。其中,未说明的情况又分为:诊治水平低、未说明替代治疗方案、无签字同意、变更治疗未说明四种情况。

 

   3、不构成医疗事故或者医疗损害案例中,已尽说明义务52例进行分类。人身后果严重、未达预期、患方反悔、畸形儿。

 

4、不构成医疗事故或者医疗损害案例中,未尽说明义务99例进行分类,分三种情况:说明不充分、无说明、延迟说明。其中,说明不充分中,患者的鉴定时的后果分类四种:死亡、致残、畸形儿、各种不适(长期疼痛难忍、酸胀等)。

      

二、医疗说明义务的发展进程

医疗说明义务是基于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保障而逐步发展起来的,是医务人员的一项重要义务。我国医务人员的说明义务随着医学和社会的进步,医患关系的模式由生物医学模式向现代—心理—社会医学模式转变,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通过梳理,其发展共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医方意志阶段(1982年—2010年)。这一时期,主要强调医方的告知义务,没有明确规定未尽说明义务的民事责任。

第二阶段:责任确定阶段(2010年—2021年)。这一时期,确定了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民事责任,明确医方由“告知”向“说明”转变。

第三阶段:强化责任阶段。(2021年—至今)这一时期,标志性的法律是《民法典》的出台,2021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9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医疗说明义务内容、标准和责任判定 

医疗说明义务的内容、标准和责任判定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更新而不断更进,虽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但具体操作层面尚无统一规定

,四、几点思考

1、坚持依法行医,进一步提高医务人员的综合素质。 在本文696例案件中,有296例与医疗说明义务相关的案件,占到43.2%,而在296例中又有221例未尽到医疗说明义务,占到74.6%。需要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牢固树立法制意识,积极适应《民法典》和《医师法》的要求,转变固有观念,提高医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克服经验主义、教条主义、主观主义等传统诊疗习惯的束缚,避免简单罗列所有检查和治疗的不良反应和并发症等的“说明”,开展有针对性、个性化的诊疗服务意见,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2、加强协调沟通,进一步提高医疗说明效果。医务人员说明义务是保障患者及其家属知情同意权的前提和基础,因此,仅仅签订模板式的知情同意书,并不能有效解决医疗纠纷。 只有通过充分有效的医患沟通,使患者充分理解并作出自主判断,才能从根本上避免医患信息不对称引发医疗纠纷。书面格式化条款的告知书仅适用于普通患者的一般告知,对于特殊病情的患者, 还应该在模板告知的基础上,结合患者的特异体质及特 殊诊疗方案,用常态化语言进行详细的个性化告知,使患者和家属充分了解病情,知晓诊疗方案的利与弊,综合分析后作出对自身最为有利的选择。依据《民法典》 规定,可以通过录音、录像、微信等多种信息化手段对告 知的过程及内容进行固定,一方面是医务人员履行告知 义务的具体表现,另一方面也可以引起患方对告知内容 的高度重视,达到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双重目的。

3、强化法律培训,依法履行告知义务。《民法典》的出台,再次从基本法上加强了医务人员向患者履行说明义务,是法定的义务。 从本次案例分析中看出,迫切需要加强医务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 使医务人员对说明义务的重要性进行再认识,使其理解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不仅是诉讼中的程序性证据,更是医疗损害鉴定中的重要依据。从实操层面,要求说明对象上首先考虑向患者说明,向家属说明为辅,说明内容上虽尚未有统一标准,应至少包含疾病的基本信息,拟采取 的医疗措施、可能的预后效果、医疗风险、替代性诊疗方案、医疗费用以及拒绝诊疗可能造成的影响等。


关键词: 医疗说明义务 医疗鉴定
来源:江苏省医学会第三次医事法学学术会议